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思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