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邱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76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上午9時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
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宋恩同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參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0元
合計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