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瑞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
29日104年度南簡字第129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上述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
於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291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2,490元,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南簡字卷第94頁);惟上訴人逾期迄
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足參(見南簡字卷第96
至9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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