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侵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侵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111年度審侵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AE000-A110289(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AE000-A110289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被告 許志嘉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1年度審侵簡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雖當事人欄未將原告(即代號AE000-A110289號,下稱A女)之母(即代號AE000-A110289A,下稱A女之母)直接列為原告,僅載明於法定代理人欄位;具狀人簽名蓋章欄亦僅簽上A女之母前開代號,然依卷附真實姓名對照表上已有其等之簽章(見本院審侵簡附民卷第7頁),足見其等係以位列原告之意而提起本件訴訟,且原告即A女亦由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本件程序上應屬合法無疑,末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李雅雯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