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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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婉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300NormaMAG200GROryxBondedSoftPoint20Rd/
Box-SKU00000000子彈貳拾顆,均沒收之。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婉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300NormaMAG20
0GROryxBondedSoftPoint20Rd/Box-SKU00000000子彈20顆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列之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且有刑罰之規定,屬違禁物,此觀諸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條、第8條規定自明。又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2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本案扣得
300NormaMAG200GROryxBondedSoftPoint20Rd/Bo
x-SKU00000000子彈20顆,係中央機關向美國採購進口之制式子彈,供其測試使用,衡諸常情,應認具殺傷力,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從而,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上開子彈20顆,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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