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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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毅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伍貳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鄒毅宏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0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民國111年4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含袋毛重0.5210公克),經送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聲請依法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05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903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含袋毛重0.5210公
克,取樣0.0002公克鑑定,驗餘毛重0.5208公克),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足認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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