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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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睿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525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麻壹包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睿勳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251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1年5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經送鑑驗,檢出含大麻酚成分,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251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9年12月1日至111年5月31日,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上情洵堪認定。而該案扣案之捲葉1包(驗前含袋毛重1.2687公克),經送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酚成分乙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9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33至36頁、第39頁、第93頁),足認前開物品為第二級毒品大麻,而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育燕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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