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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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QUANGHAI(中文姓名:陳光海)
DANGTHILOAN(中文姓名: 鄧氏鸞
NGUYENDUCBA(中文姓名: 阮德波
LETHIHUYENDAO(中文姓名: 黎氏 玄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經查:㈠被告4人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因罪嫌不足,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3225號、第29978號、第29979號及第299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錠劑,經檢驗含有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足認含有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錠劑係於被告4人所在舞廳內查獲,經被
告4人否認持有,檢察官偵查後,仍無法查明係何人所持有而進行追訴,故檢察官以罪嫌不足對被告4人為不起訴處分後,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圓形草綠色錠劑9顆檢出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不完整錠劑1顆檢出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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