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85號
聲請人 吳駿晟
相對人 林昇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移送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位於台北市士林區(見本院卷第24頁銀行開戶資料),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0頁書狀),應予准許,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