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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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17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OO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包含土地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完整資料)及異動索引(需有完整姓名)。
二、被代位人 黃肇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記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需自出於同源之血親,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並需足認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全體繼承人中如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四、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正確適當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