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9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03號

上訴人

被告玹漾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嘉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李元佑」之名稱,應補正以「玹漾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上訴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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