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法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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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91號

聲請人 廖炳燿 即財團法人福華慈善公益事業基金會之董事

相對人財團法人福華慈善公益事業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聲請人 廖炳耀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廖炳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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