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淑琍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而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上開二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蘇嘉豐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