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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