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專利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一三號
自訴人士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代理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