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6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異議人甲○○
樓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於民國97年11月10日所為之竹監自字第裁50-ZAQ041824、50-ZBP023222、50-ZAQ042029、50-ZAQ042100、50-ZBP023259、50-ZBP023285、50-ZAQ042127、50-ZAQ042145、50-ZBP023293、50-ZBP023312、50-ZAQ042171、50-ZAQ042194、、50-ZBP023321等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在通過附表所示之收費站時,因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經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公司)依交通○○○區○道○○○路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規定,依附表所示之郵局掛號信函通知異議人應於民國97年3月10日前補繳,惟異議人未依期補繳,警方乃於97年5月21日以異議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逕行填掣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並均指定異議人應於97年6月20日前到案自行繳納罰鍰,嗣異議人均未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經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下稱新竹區監理所)轉請各該舉發機關調查後,仍認異議人有前述違規行為,遂於97年11月10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3條、第44條、第67條之規定,分別以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裁決書),各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異議人收受前揭裁決書後,於97年11月27日聲明異議。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上開13紙裁決書係伊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安裝遠通公司之ETC電子收費系統,行經國道收費站時,因儲值餘額不足,又逾期未至遠通公司門市補繳通行費而逕送裁決,惟依遠通公司補繳通行費通知單之注意事項及條款第3條B項記載:「請於本單通知之繳款期限內繳交欠費,若逾期仍未繳納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等語,並未載明逾期送交裁罰之期限,有敘述未明之嫌。又交通違規並無連續告發之規定,而伊接獲遠通公司之業務人員通知,即於97年5月26日將欠費繳納完畢,遠通公司仍將上開補繳通知單送交裁決,實欠公允。再者,伊係家庭主婦,育有4女,經濟負荷沉重,時值景氣衰退、經濟困結之際,伊未依期日補繳ETC通行費,實非得已,非蓄意拒繳,爰依法聲明異議。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規定著眼在於我國以往使用公路、橋樑、隧道或渡輪之收費均採人工收費方式,故駕駛人行駛於上開地點不依規定繳費,乃明知未繳費而強行通過收費處所之行為,難諉為疏忽所致;但邇來電子收費設備之採用,部分取代傳統人工收費方式,駕駛人於行駛前雖有注意票證餘額是否足敷繳費之義務,惟其駕駛過程中難以時刻觀察該票證餘額,且通過收費處所發覺餘額不足時,亦難有立即停止駕駛並補足餘額之機會,此於高速行駛之公路上尤其明顯,是若駕駛人行駛於採用電子收費設備之上開地點不依規定繳費,是否仍一致認定其確有不繳費之故意及具有規範違反性,已非無疑。據此,本於上開條例第27條第1項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應繳納之通行費及第56條第2項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應繳納之停車費均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特質,於該條例第27條第1項在非人工收費之電子設備收費情形,未及比照同條例第56條第2項修正為「通知駕駛人補繳…逾期再不繳納」前,仍應作相同之解釋,即認在行駛於應繳費並使用電子收費設備之上開處所此特殊情形下,該條例第27條第1項之「不依規定繳費」應解釋為「經通知補繳後逾期仍未繳納」之行為。復按,公路法第24條第2項授權交通部訂立之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及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7點:「除第16點外,用路人可自行於規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繳納通行費及『欠費自動補繳作業處理費』,因系統因素致無法完成扣款交易者,不另收『欠費自繳作業處理費』」、「逾規定期限未繳納者,由本局查明車主資料後,交營運單位寄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通知補繳通行費及『欠費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因系統因素致無法完成扣款交易者,不另收『欠費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用路人應於通知單所列之繳費期限內完成補繳程序,逾期未繳納則移送相關警察單位依法處理」,本件關於汽車行駛於應繳納通行費之國道高速公路未依規定繳納,應由營運單位即遠通公司寄發補繳通行費通知單通知駕駛人補繳通行費,逾期未繳納者,再移送警察單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依法舉發之。易言之,駕駛人在經通知補繳期限前,是否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仍屬不確定狀態,應於補繳期限屆滿後仍未補繳費用,其違規行為方屬成立。
四、經查:
(一)異議人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安裝遠通公司之ETC電子收費系統,上開自用小客車分別於附表所示違規事實欄所載之時間,通行於附表所示違規地點欄所示之收費站時,因車上裝設之ETC電子收費系統卡片餘額不足,經遠通公司嗣後通知補繳,異議人亦未為之,警方乃於97年5月21日開單舉發,新竹市監理所並據以附表所示裁決書裁決處罰異議人各罰鍰6,000元等情,業經異議人供明在卷,並有舉發通知單及裁決書各13紙在卷可佐,堪信為事實。
(二)附表所示通行日期之通行費補繳通知單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下簡稱「補繳通知單」),前經遠通公司郵寄後,因故寄存在湖口新工郵局,惟異議人隨於97年2月間前往郵局領取上開補繳通知單等情,業經異議人供明在卷,並有遠通公司98年5月7日總發字第09800438號函檢附之補繳通知單13紙暨一般招領掛件結存詳情表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至87頁),堪認附表所示各次通行費之補繳通知單已合法送達予異議人,惟異議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補繳通行費用。
(三)依上開遠通公司98年5月7日總發字第09800438號函檢附之前開補繳通知單13紙以觀,除在「繳款期限」欄明確記載「2008/03/10」之日期外,並於「注意事項」欄第4點載明「提醒您:請務必於繳款期限內繳付,若逾期未繳,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相關法令向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惟您仍須補繳通行費與衍生之作業處理費」等語,可知遠通公司寄給異議人之補繳通知單內已明確記載補繳通行費之期限為97年3月10日,異議人逕引其於事後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簡易通知單上之記載,認遠通公司未載明逾期送交裁罰之期限,容有誤會,委無可採。
(四)異議人雖另辯稱交通違規並無連續告發之規定,其且於97年5月26日已將欠費繳納完畢,遠通公司仍送請裁決有欠公允云云。惟異議人於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確有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等情,業如上述,則遠通公司於異議人交通違規後,依法送請警方開單舉發,新竹監理所依各次違規行為裁決處罰,核無違誤,異議人空言指稱交通違規並無連續告發之規定云云,尚無足憑。又異議人於逾期補繳通行費用斯時起,即符合「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要件,其違規行為,無從因異議人事後主動繳納欠費而得以阻卻,是異議人辯稱其於裁決前已將欠費繳納完畢,遠通公司送請裁決有欠公允云云,亦無足採。
五、綜上,本件事證明確,異議人於上開時、地確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援引首揭規定,各裁處其罰鍰6,000元,並無違誤或不當,本件異議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詩傑附表:
┌──┬────┬────┬─────────────┬──────┬─────┬──────┐│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裁決書字號│舉發機關│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舉發通知單││知單掛號號碼│├──┼────┼────┼─────────────┼──────┼─────┼──────┤│1│97.03.11│泰山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50-ZAQ041824│國道公路警│000000000000││││站南下(│規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察局第一警│18││││第11車道│97年01月22日19時40分過違規│公警局交字第│察隊泰山分│││││)│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ZAQ041824號│隊││││││97年03月10日止未補繳,舉發││││││││通知單誤為97年2月25日止未││││││││補繳。)││││├──┼────┼────┼─────────────┼──────┼─────┼──────┤│2│97.03.11│ 楊梅 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50-ZBP023222│國道公路警│000000000000││││站北上(│規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察局第二警│18││││第7車道│97年01月28日06時51分過違規│公警局交字第│察隊 楊梅分 │││││)│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ZBP023222號│隊││││││97年03月10日止未補繳,舉發││││││││通知單誤為97年2月25日止未││││││││補繳。)││││├──┼────┼────┼─────────────┼──────┼─────┼──────┤│3│97.03.11│泰山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50-ZAQ042029│國道公路警│000000000000││││站北下(│規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察局第一警│18││││第10車道│97年01月28日07時17分過違規│公警局交字第│察隊泰山分│││││)│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ZAQ042029號│隊││││││97年03月10日止未補繳,舉發││││││││通知單誤為97年2月25日止未││││││││補繳。)││││├──┼────┼────┼─────────────┼──────┼─────┼──────┤│4│97.03.11│泰山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50-ZAQ042100│國道公路警│000000000000││││站南下(│規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察局第一警│18││││第11車道│97年01月29日18時45分過違規│公警局交字第│察隊泰山分│││││)│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ZAQ042100號│隊││││││97年03月10日止未補繳,舉發││││││││通知單誤為97年2月25日止未││││││││補繳。)││││├──┼────┼────┼─────────────┼──────┼─────┼──────┤│5│97.03.11│楊梅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50-ZBP023259│國道公路警│000000000000││││站南下(│規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察局第二警│18││││第8車道│97年01月29日19時27分過違規│公警局交字第│察隊楊梅分│││││)│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ZBP023259號│隊││││││97年03月10日止未補繳,舉發││││││││通知單誤為97年2月25日止未││││││││補繳。)││││├──┼────┼────┼─────────────┼──────┼─────┼──────┤│6│97.03.11│楊梅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50-ZBP023285│國道公路警│000000000000││││站北上(│規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察局第二警│18││││第7車道│97年01月30日06時33分過違規│公警局交字第│察隊楊梅分│││││)│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ZBP023285號│隊││││││97年03月10日止未補繳,舉發││││││││通知單誤為97年2月25日止未││││││││補繳。)││││├──┼────┼────┼─────────────┼──────┼─────┼──────┤│7│97.03.11│楊梅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50-ZAQ042127│國道公路警│000000000000││││站北上(│規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察局第一警│18││││第10車道│97年01月30日06時56分過違規│公警局交字第│察隊泰山分│││││)│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ZAQ042127號│隊││││││97年03月10日止未補繳,舉發││││││││通知單誤為97年2月25日止未││││││││補繳。)││││├──┼────┼────┼─────────────┼──────┼─────┼──────┤│8│97.03.11│泰山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50-ZAQ042145│國道公路警│000000000000││││站南下(│規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察局第一警│18││││第11車道│97年01月30日18時41分過違規│公警局交字第│察隊泰山分│││││)│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ZAQ042145號│隊││││││97年03月10日止未補繳,舉發││││││││通知單誤為97年2月25日止未││││││││補繳。)││││├──┼────┼────┼─────────────┼──────┼─────┼──────┤││97.03.11│楊梅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50-ZBP023293│國道公路警│000000000000││9││站南下(│規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察局第二警│18││││第8車道│97年01月30日19時24分過違規│公警局交字第│察隊楊梅分│││││)│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ZBP023293號│隊││││││97年03月10日止未補繳,舉發││││││││通知單誤為97年2月25日止未││││││││補繳。)││││├──┼────┼────┼─────────────┼──────┼─────┼──────┤│10│97.03.11│楊梅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50-ZBP023312│國道公路警│000000000000││││站北上(│規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察局第二警│18││││第7車道│97年01月31日06時47分過違規│公警局交字第│察隊楊梅分│││││)│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ZBP023312號│隊││││││97年03月10日止未補繳,舉發││││││││通知單誤為97年2月25日止未││││││││補繳。)││││├──┼────┼────┼─────────────┼──────┼─────┼──────┤│11│97.03.11│泰山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50-ZAQ042171│國道公路警│000000000000││││站北上(│規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察局第一警│18││││第10車道│97年01月31日07時14分過違規│公警局交字第│察隊泰山分│││││)│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ZAQ042171號│隊││││││97年03月10日止未補繳,舉發││││││││通知單誤為97年2月25日止未││││││││補繳。)││││├──┼────┼────┼─────────────┼──────┼─────┼──────┤│12│97.03.11│泰山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50-ZAQ042194│國道公路警│000000000000││││站南下(│規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察局第一警│18││││第11車道│97年01月31日21時13分過違規│公警局交字第│察隊泰山分│││││)│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ZAQ042194號│隊││││││97年03月10日止未補繳,舉發││││││││通知單誤為97年2月25日止未││││││││補繳。)││││├──┼────┼────┼─────────────┼──────┼─────┼──────┤│13│97.03.11│楊梅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50-ZBP023321│國道公路警│000000000000││││站南下(│規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察局第二警│18││││第8車道│97年01月31日21時37分過違規│公警局交字第│察隊楊梅分│││││)│地點,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ZBP023321號│隊││││││97年03月10日止未補繳,舉發││││││││通知單誤為97年2月25日止未││││││││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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