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7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6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善謙
       黃彣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邢禮容邢禮昌 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可供證明或釋
明用之證據,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可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原告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均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書狀有如附表所示亟待補正事項,乃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易融
附表:
一、臺北市○○區○○段二小段0000-0000(持分20000分之37
)、臺北市○○區○○段二小段0000-0000(持分20000分
之487)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臺北市○○區○○段二小段00000-000(持分全部)建號建
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邢禮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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