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証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前經依本院裁定保證金新台幣十萬元,嗣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今被告已逃匿,有通緝書一份在卷可查,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