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將 原即光翔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肆川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5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