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2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明宏指定辯護人張馨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夏明宏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夏明宏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因被告此前另犯肇事逃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徒刑期間自110年9月23日起至112年2月11日止,並自110年9月23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執行等節,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丙字第691號、110年度執丙字第710號及109年度執丙字第3682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是以,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且本案經審理後業經本院宣告言詞辯論終結,定110年10月20日上午10時宣判,則本案已無非予羈押被告,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撤銷本案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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