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291號聲請人劦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昌國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台灣土地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216,225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