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04號原告 林小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查報被告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院87年度票字第8607號民事裁定所載之本票票面金額。
上開票面金額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