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0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黃郁婷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1,52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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