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楷 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伍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 陳楷融 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2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3年1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979元及費用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債務人陳楷融於101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2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3年1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4,397元及費用12,248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許永溪※103年度司促字第66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陳楷融43117│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218,458元│00000000000│月6日起││點七五│├──┼─────┼──────┼──────┼──────┼───────┤│2│新臺幣│陳楷融46367│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824,155元│00000000000│月6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