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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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煜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煜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徐煜勝因犯違反森林法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受刑人徐煜勝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反森林法│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臺幣370000元│││├──────┼─────────┼─────────┼─────────┤│犯罪日期│100.6.7│100.5.24││├──────┼─────────┼─────────┼─────────┤│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南投地檢100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668號│字第2048號││├─┬────┼─────────┼─────────┼─────────┤│最│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30│101年度上易字第│││實││號│1556號│││審├────┼─────────┼─────────┼─────────┤││判決日期│101.8.27│102.1.31││├─┼────┼─────────┼─────────┼─────────┤││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3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判│││1556號│││決├────┼─────────┼─────────┼─────────┤││判決確定│101.9.21│102.1.3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190號│字第5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