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62號聲請人 柯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何俞瑩┌────────────────────────────────────────────────┐│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備│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志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興│99年11月8日│115,599元│V0000000││││ 張世明 │分行│││││├──┼──────────┼──────────┼──────┼──────┼──────┼──┤│002│志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興│99年12月8日│127,980元│VC0000000││││張世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