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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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637號上訴人 魏廷恭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複代理人 黃亞蘋 律師視同上訴人兼受告知人 賴陳秋子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宏 律師視同上訴人 賴惠慶
賴惠仁 賴白麗雲 (即 賴惠祥 之承受訴訟人) 賴亭妤 (即賴惠祥之承受訴訟人) 賴俊霖 (即賴惠祥之承受訴訟人) 賴俊銓 (即賴惠祥之承受訴訟人) 賴惠盛 李輝濱 林錦雲林 魏榮珠 魏光第 (兼 賴信良 之承當訴訟人) 丁美秀 李長祥 賴承煒 受告知人 賴正峻
賴玫芸 賴玫馨 被上訴人 魏兆英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賴白麗雲、賴亭妤、賴俊霖、賴俊銓為賴惠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本件原視同上訴人賴惠祥於民國102年12月21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茲經查明賴白麗雲、賴亭妤、賴俊霖、賴俊銓為賴惠祥之繼承人,應由賴白麗雲等人為賴惠祥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賴惠慈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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