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債務人 魏燕琪 代理人 彭桓衍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⒈債務人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含財產目錄,收入及必要支出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附證明文件,支出細項應列出並載明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金額代之。
⒉債權人清冊﹙載明債權人資料,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⒊說明債務人參與95協商後毀諾有不可歸責事由及證明文件。⒋提出應受扶養人 林秀霞 101、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林秀霞有無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提出應受扶養人林秀霞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
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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