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38號上訴人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素清 上訴人兼訴訟代理人 馬宣德 被上訴人 李瑞鳳
吳聲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李芳南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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