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517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羅開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青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