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3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3202號聲請人捷能減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亮台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572,145元與本票(票號:CH0000000)票面金額新臺幣1,547,008元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