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69號原告 柯陳幸佳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複代理人 范雅涵 律師被告 張福泰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 律師複代理人 李慧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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