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43號聲請人甲○○(即飛士能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飛士能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6年2月15日起展延至民國96年8月14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5年8月15日就任飛士能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士能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171號函核准備查在案,清算人就任後即登報公告,因飛士能公司業務往來及於國內外,財務資料匯算不易,致聲請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工作,爰聲請展延清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有其提出之民事聲請狀可參,經本院調閱95年度司字第171號聲報清算人事件之案卷核閱無誤;本件清算程序原應於96年2月14日清算期間屆滿,茲審酌本件聲請人前開聲請原因,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依首揭法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自96年2月15日起展延6個月至96年8月14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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