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43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甲○○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緣債務人乙○○於就讀樹人醫專時,邀同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債務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借據伍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債務人於民國95年7月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96年8月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第4條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期多年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225,131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3,915元│9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百分之2.925│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止││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40,915元│9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百分之2.925│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止││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50,105元│9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百分之3│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止││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37,068元│9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百分之3.07│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止││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53,128元│9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百分之3.37│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止││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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