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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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766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接管小組召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聲明(載明是否請求連帶清償)。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