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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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179號債權人 林美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鍾錦男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鍾錦男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1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借款25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債權人雖於同年5月28日具狀陳稱現金借款部分都是口頭借款,並沒有另立借據或簽立本票,而債務人所借之款係由債權人之郵局戶頭提領,其中一筆是債權人定存解定後領取等語,惟該陳述無法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借貸關係存在,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鄭淑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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