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2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2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32455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萬捌仟貳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九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簡茂村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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