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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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債務人 張馨之張藝瀞張美齡 代理人 高傳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提出債務人所繼承之五股區房地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4、提出債務人自民國106年5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陳報債務人投資松輝資訊有限公司新臺幣170萬元之資金來源,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松輝資訊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之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6、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6年5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7、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按時間順序以表格方式記載從事家庭清潔工作之日期、工作時間及當日營業收入,於完成後提出於本院。
8、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9、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10、陳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23號民事判決是否已確定,並提出確定證明書影本。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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