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03號
原告 王有銓
被告 楊傑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79號、第280號、第6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許凱傑
法官李敏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