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422號
原告 洪均瑩
被告 黃英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4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英吉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542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洪均瑩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