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2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2166號

原告 許至全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 律師

被告 蕭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稽(見限閱卷),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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