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21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邦聖

選任辯護人梁凱富律師

朱庭禾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邦聖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予以具保,並限制住居於台中市○○區○○路00○0號,另責付於 朱方綢

  理 由

一、被告所犯法條:如附件所示。

二、裁定理由如下:如附件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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