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21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邦聖
選任辯護人梁凱富律師
朱庭禾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邦聖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予以具保,並限制住居於台中市○○區○○路00○0號,另責付於 朱方綢 。
理 由
一、被告所犯法條:如附件所示。
二、裁定理由如下:如附件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