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25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家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9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馮寧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書記官顏崇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25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家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9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馮寧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