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25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家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9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馮寧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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