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41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義荃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義荃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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