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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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現在」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說明申請與債權人銀行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又是否與銀行仍續為進行協商?
2.聲請清算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3.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陳報債務人現實際居住之地址,該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清算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5.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車輛(車籍)證明文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併列舉所有全部之動產,依程式填載於「財產暨收入狀況說明書」,及陳報所在地及使用現況。
6.提出債務人母親、配偶 林朝曄 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7.陳報配偶林朝曄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林朝曄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並提出配偶林朝曄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8.請陳報債務人現在所任職之營業處所住址及名稱,並說明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及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證明文件。
9.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0.提出債務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1.提出支付配偶林朝曄房屋貸款之貸款契約書及該不動產之土
地、建物登記謄本,與支付之證明文件等?並陳報曾代為清償之數額?
12.請提出債務人申請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程序之相關文件(如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或前置協商退件通知書)。
13.請據實說明清算聲請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說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4.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15.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房地為何人所有
?
16.說明門牌號碼「板橋市○○街○○巷6之2號3樓」房屋之使
用情形及其用途?及房地為何人所有?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清算前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