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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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趙菊英

高若蕎

高巧紜

高珮瑜

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

廖健君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惟中 律師

張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趙菊英、高若蕎、高巧紜、高珮瑜為原告 高國霖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本文、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分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高國霖於民國113年12月14日死亡,由趙菊英、高若蕎、高巧紜、高珮瑜為其全體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本件原告高國霖因委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揆諸上揭法條,爰由本院裁定命其等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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