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停字第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停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12號抗告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3年2月26日本院103年度停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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