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謝清輝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 馮啟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臺抗字第35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雖已陳報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惟並無說明陳報該價額之依據及計算式為何,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應補正訴訟代理人張智宏律師之委任狀,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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