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親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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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生父死亡後之認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1號原告 甘弦龍 被告 林瑞誠 上列當事人0生父死亡後認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生父死亡後之認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
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生父 林遠武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並追加其他尚未起訴之繼承人為被告,該裁定於103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媛
法官林敬超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