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75號

上訴人蔡寶鳳

未來建設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柏程

被上訴人 賴明聰

林良澤

許琳

林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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